安徽蒙城法院首判禁令 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废品回收

    2011年6月20日,安徽毫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盗窃、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件,其中被告人张先华、杨贺亮被宣告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废品回收行业。这是蒙城法院首次在刑事判决中宣告“禁止令”。

    经法院审理查明,自2008年至2010年,被告人董永生、丁飞祥时分时合,伙同他人结伙盗割通讯电缆,其中董永生参与22次,盗割通讯电缆价值338376元;丁飞祥参与10次,盗割通讯电缆价值166535元。被告人张先华收购被盗割电缆3次,价值45428元;杨贺亮收购被盗割电缆3次,价值27856元。

    法院以盗窃罪,一审判处被告人董永生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罚金200000元;丁飞祥有期徒刑十三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罚金100000元。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一审判处被告人张先华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100000元;杨贺亮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60000元,

    同时,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八)》:“宣告缓刑,可以根据犯罪情况,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,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,接触特定的人”这一规定,宣告被告人张先华、杨贺亮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废品回收行业。